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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隐瞒助孕入职,单位能否以欺诈为名辞退员

发布时间:  浏览: 72 次  作者:佚名

员工隐瞒怀孕入职,单位能否以欺诈为名辞退员工

本文约1045个字,阅读需2分钟;阅读文章后,可申请加入由川苏劳动法讲堂用户、读者组成的「劳动法交流群」管理员:17361911827,欢迎对劳动法感兴趣的朋友入群讨论。(不定期的发红包哦)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都会让入职者填写一份是否结婚、是否怀孕的入职表格,如果员工在入职时隐瞒已经怀孕的事实,公司能否以欺诈为名辞退员工呢?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是有规定,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,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,但并不是所有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“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“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。”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,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,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,自始无效。本权利,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,因此单位如果以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而辞退员工,显然是违法的。那是不是处于孕期的员工,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,一旦解除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呢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有下列六种情形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。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。更员工隐瞒助孕入职,单位能否以欺诈为名辞退员多精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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